申请人:周黄健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2363号《关于第31556096号“天杞特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22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9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691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见168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670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及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