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储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25450号《关于第3136448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93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57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55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诉讼服务”两项服务上已被撤销(见167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诉讼服务”两项服务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