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大利亚钢铁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99453号《关于第33473802号“RY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2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66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4535号“RY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依法宣告无效(见1721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