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江县农学会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5085号“合江真龙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该条仅粗略表述了水资源对产品特定品质的影响,在气温、光照、土壤等方面仅罗列了自然状况,未明确说明这些自然因素对产品的哪种特定品质产生怎样的影响);第二十三条中“商品(或服务项目)”未明确到底是商品还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补充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具体联系的证据材料,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仍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其他地区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而使相关公众可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品质与特定产地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新鲜柚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