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WISA,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9287号“CERTIFI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89471号“Techwa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786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0721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373800号“销洒走一回SalesWalk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7173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8619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已被驳回,目前状态并不稳定,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六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五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计算机组件以及计算机外围设备,即用于传送无线音频内容的无线接入(wap)设备和天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