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YOON JEE NA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0393号“FAIRLI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71851号“FairLi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官网截图、第39968984号“LEENINEBR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编号为“(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2794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AIRLIAR”与引证商标“FairLiar”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呼叫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高尔夫球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