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惊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1501号“WAC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删除申请时指定使用商品“赌博用筹码、老虎机(赌博机)”,其余指定使用的商品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2269号“Waca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8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上的“赌博用筹码、老虎机(赌博机)”商品已删减,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WACCA”与引证商标“Wacaca”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场用视频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