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BISU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2877号“PREMIUM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动提出删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和盥洗用具(电动牙刷除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将不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5353号“PREMIUM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通过删除该商品项目,已克服与引证商标的近似障碍。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通过该标识来识别产品来源,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长期的广泛使用中获得较强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稳定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1类全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产品介绍、商标注册信息以及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已删除在“化妆和盥洗用具(电动牙刷除外)”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PREMIUMCARE”可译为“优质的护理、高品质的护理”,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电动牙刷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