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ERVE TECHNOLOGY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8902号“SEAL BOO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0986号“Haibao海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第12类个人用潜航器的推进器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