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495976号“和星岩HEXING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和星岩HEXINGYAN及图 54495976

阅读:154040 2021-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夷山沁岩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95976号“和星岩HEXING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1893号“高生生茶业GAO SHENG SHENG TEA及图”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0…

  申请人:武夷山沁岩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95976号“和星岩HEXING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1893号“高生生茶业GAO SHENG SHENG TEA及图”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0月27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82643号“HE XING YAN及图”商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或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7615号“叶汇香yehuixiang及图”商标、第4358399号“月亮泉及图”商标、第14074828号“量山天叶LAING SHAN TIAN YE及图”商标、第16102774号“潮然茗茶CHAO RAN MING CHA及图”商标、第17259279号“腾冲黑茶及图”商标、第17175323号“腾冲绿茶及图”商标、第9172734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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