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06286号《关于第36007786号“58财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83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期间,第31485046号“五八科技WUBA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除“传感器”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引证商标二现指定使用使用的商品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我局重审之时,第17174090号“58便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73293号“58支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