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必优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04386号《关于第37963730号“SINGL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33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9861973号“SINOL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洗发液;洗衣粉;香精油;化妆品”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