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176069号“光华文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光华文创 47176069

阅读:120727 2021-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新区通安拉莫多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76069号“光华文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23154号“光华”商标、第21620240号“华光”商标、第13054008号“光华管理学院 GUANGH…

  申请人:高新区通安拉莫多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76069号“光华文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23154号“光华”商标、第21620240号“华光”商标、第13054008号“光华管理学院 GUANGHUA SCHOOL OF MANAGEMENT PEKING UNIVERSITY 189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正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创”二字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光华,其显著识别文字“光华”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华光”文字构成相同,仅书写顺序不同,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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