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443806号“哆啦宝 duola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哆啦宝 duolabao及图 50443806

阅读:160421 2021-1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哆啦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43806号“哆啦宝 duola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708148号商标、第35500224号商标、第17356651号商标、第1052…

  申请人:哆啦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43806号“哆啦宝 duola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708148号商标、第35500224号商标、第17356651号商标、第10521174号商标、第4900051号商标、第17601525号商标、第39849975号商标、第89105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六的所有人已注销,故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引证商标六所有人信息、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各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所有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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