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543327号“NUTRIC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UTRICIA 41543327

阅读:82466 2021-1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利尔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单县康贝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6日对第41543327号“NUTRIC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1326995号“NUTRIC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

  申请人:利尔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单县康贝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6日对第41543327号“NUTRIC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1326995号“NUTRIC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以及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和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四、被申请人批量注册商标,全部是对国内外知名乳品品牌的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一、申请人公司介绍;

  二、申请人商标在婴幼儿奶粉产品上的使用图片;

  三、官方海外旗舰店页面截图;

  四、产品的销售发票和订货单;

  五、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参加宣传活动照片;

  六、宣传杂志;

  七、媒体报道;

  八、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20年9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44件商标,其中包括“君乐宝;爱力优;佳贝艾特;爱欣宝”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获准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商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商号在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系争商标与该商号相同或者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混淆误认为条件。商号权与商标权分属不同领域,所调整范围不同,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当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为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不能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商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43件商标,其中包括 “君乐宝;爱力优;佳贝艾特;爱欣宝”商标等众多与他人乳粉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本文《关于第41543327号“NUTRIC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UTRICIA 415433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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