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哆啦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43498号“哆啦宝 duola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21367733号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前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359060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