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742422号“TADUN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ADUNO 36742422

阅读:85704 2021-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吕存明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心悟国际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史瑞 国内接收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号阳光嘉庭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5日对第36742422号“TADU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属于以炒卖…

  申请人:吕存明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心悟国际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史瑞

  国内接收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号阳光嘉庭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5日对第36742422号“TADUN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属于以炒卖牟利为目的、大量囤积未使用商标的行为,且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商标、傍名牌的恶意,该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在第三方网站出售商标的部分截图、被申请人出售的商标详情、被申请人抄袭的商标信息及抄袭对象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9年3月1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9年11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询,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时提交的公司注册证明书显示,被申请人香港心悟国际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于2019年2月22日发出。

  3、截至本案审理时止,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188件商标,最早申请的商标为第36628994号“言熹YANXI”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3月5日)、最后申请的商标为第46037850号“科福康TECHFORFIT”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5月6日),其中的“BWW”、“百变米奇”、“哔哩小象”、“清风和木”、“润臣氏”等商标与知名品牌“宝马BMW”、“米奇”、“哔哩哔哩bilibili”、“清风”、“屈臣氏”等相同或高度近似。此外,被申请人还通过猪八戒网、京东平台等第三方网站公开出售其申请注册的“HOPEKEY”、“俏百惠QIAOBAIHUI”、“鱿等生”、“姿色丽人ZISELIREN”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具体到本案,根据查明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在自其公司注册证明发出之日起的一年多时间内,共申请注册有188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且被申请人还在第三方平台公开售卖其申请注册的商标。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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