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单音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名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99698号“ALKTDMP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普通的小微企业,在公司成立之初,并没有考虑好以后的经营范围,只是听取他人的建议,多选取经营范围,有利于以后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公司法人无商标相关的从业经验,不熟悉商标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不知悉公司经营范围含有“商标代理”项目,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申请人通过向工商局申请,已将经营范围做出变更,取消其“商标代理”的项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作为本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时,其营业执照记载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畴,申请人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虽然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已向工商局提出经营范围的变更,删除“商标代理”经营项目,但并不能改变其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当时的行为性质,否则,《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将随经营范围随意增减而被规避架空。综上,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禁止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商标“ALKTDMPGS”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使用在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