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18904号“爱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6506号决定,于2021年03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7年08月26日至2020年08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广告平面设计协议书;
2、海报设计合同书;
3、合作开发“爱克集团”网站协议书;
4、微信公众号平台委托开发、维护合作运营协议;
5、收据;
6、网站截图;
7、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内容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评审阶段不一致的部分):
8、申请人简介;
9、荣誉证书;
10、宣传报道截图;
11、宣传页;
12、项目合同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的部分合同或协议是其与关联公司签订的,且没有对应的发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4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学、油田开采分析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08月20日。2020年08月2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的荣誉证书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证据5、8、11中的收据、申请人简介、宣传页或为自制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明效力较弱;证据6、7、10中的宣传报道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网站截图等证据并未体现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学、油田开采分析等服务;证据1、2、3、4、12中的合同或协议,在无发票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是否实际履行。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