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特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海融科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2日对第33308121号“SURPRIS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982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与申请人或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难谓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与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感臻科技有限公司、斯威克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威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关系证明材料;
2、关于申请人图形商标的实际使用及相关实物图片;
3、申请人图形商标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商标证书;
4、被申请人商标列表;
5、被申请人摹仿的知名品牌介绍及网址;
6、相关无效宣告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验钞机、动画片”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6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0年8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抛物面天线、解码器、发射机(电信)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9、11、35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QQ-FAMILY”、“LG BOX”、“AMANI GIRL”、“SONIC”、“TANGO”等与他人具有显著性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的图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包含的作品,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享有该图形的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四、申请人“图形”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所含图形与申请人“图形”商标高度相似,难谓巧合。另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90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与申请人和他人具有显著性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或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