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14184号“mang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49868755号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14734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