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12258号“mang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2223085号商标、第18589333号商标、第76561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三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三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宣传资料、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三三所有人信息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宝特嘉 POTGA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刷子托座;缆绳和管道用非金属夹;非金属挂包钩;电缆、电线塑料槽;袋子用塑料封口夹;壁炉隔屏(家具);塑料标签;木头或塑料标志牌;非金属身份牌;鸟巢;猫用磨爪杆;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窝;家养宠物栖息箱;狗窝;动物箱巢;宠物用充气床;宠物美容台;宠物靠垫;浴帘环;浴帘挂钩;浴帘杆;非金属浴帘杆;非金属扣钉;非金属杆;非金属、非橡胶制门挡;非金属、非橡胶制窗挡;窗帘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座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mangz”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之一文字“ANGZ”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刷子托座;缆绳和管道用非金属夹;非金属挂包钩;电缆、电线塑料槽;袋子用塑料封口夹;壁炉隔屏(家具);塑料标签;木头或塑料标志牌;非金属身份牌;鸟巢;猫用磨爪杆;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窝;家养宠物栖息箱;狗窝;动物箱巢;宠物用充气床;宠物美容台;宠物靠垫;浴帘环;浴帘挂钩;浴帘杆;非金属浴帘杆;非金属扣钉;非金属杆;非金属、非橡胶制门挡;非金属、非橡胶制窗挡;窗帘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