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38900号《关于第32266516号“Old Keep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25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496321号“OLD KEE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被我局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状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