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J.STAR INCORPORA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13462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81628号“MetaPl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141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939313号“MetaPlex”商标、第11428865号“METALFLE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被撤销在光学镜头;光学灯等商品上的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光学镜头;光学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