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38892号《关于第31772606号“CR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10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44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在卫生设备用水管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不不当。本案中,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93881号“英皇CRW”商标、第13206395号“CRW”商标、第10220780号“CRW”商标、第8702659号“CR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现已转让至英皇公司名下,其权利人与诉争商标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第9928514号“BAOTING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全部商品上现已被撤销并公告,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93241号“CR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六已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设备用水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卫生设备用水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设备用水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