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639355号“MT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TM 42639355

阅读:15201 2021-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奥众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39355号“MT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91608号“MT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576967号“MTM "商标…

  申请人:江苏奥众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39355号“MT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91608号“MT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576967号“MTM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一同为一个主体所有,现在商标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如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0年12月20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MTM”及图形组合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MTM”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轮胎、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车辆轮胎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汽车轮胎、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以外的汽车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轮胎、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

本文《关于第42639355号“MT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TM 426393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56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