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962562号“好洽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好洽洽 34962562

阅读:110346 2021-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安市常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5日对第34962562号“好洽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洽洽”休闲食品、“华夏”种业、“华邦”房地产等三大产业为支柱的…

  申请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安市常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5日对第34962562号“好洽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洽洽”休闲食品、“华夏”种业、“华邦”房地产等三大产业为支柱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一家生产坚果炒货类、培烤类和薯片类等休闲食品的知名企业,“洽洽”品牌已成为国内坚果炒货领域的第一品牌。二、申请人第9001008号“洽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了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成为“加工过的瓜子、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档案资料;

  2、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获荣誉证据;

  3、华泰公司与洽洽公司关联关系证明;

  4、申请人“洽洽”品牌产品信息;

  5、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证据;

  6、洽洽公司所获荣誉证据;

  7、洽洽公司与各大广告媒体发布商签订的广告协议及对应发票及投放照片复印件;

  8、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9、2012年-2017年申请人企业年度报告复印件;

  10、申请人“洽洽”系列商标注册证据;

  11、被申请人第24227598号、第30085886号“恰恰时光”商标信息打印件;

  12、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所标示的“加工过的瓜子、精制坚果仁”等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消费者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5日

本文《关于第34962562号“好洽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好洽洽 349625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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