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起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53557号“CAU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78847号商标、第3777921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另外,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最终权利状态定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