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唐辛子有限公司(转让前原权利人:一起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535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已转让至甘唐辛子有限公司名下,与第42032569号商标、第420322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