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32667号“洛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21826号“洛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在“工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未使用,其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