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755463号“品牌纵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品牌纵横 44755463

阅读:68111 2021-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芮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禾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55463号“品牌纵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21060号“纵横无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包装设计”服务。2、驳回…

  申请人:上海芮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禾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55463号“品牌纵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21060号“纵横无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包装设计”服务。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47441号“纵横女生网 原创精品 www.mmzh.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商标驳回通知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对上述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以下简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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