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48797号“Joy’s Libra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98568号“爱幼昱智幼儿园 AIYOU JOY Kindergarten及图”商标、第9962788号“十喜 Joy’s wedding planner”商标、第19741888号“佳誉 JOY及图”商标、第24810006号“JOY 电子商务网及图”商标、第9833201号“JOY及图”商标、第863856号“佳音 Joy及图”商标、第13999617号“佳音英语 JOY Joy English”商标、第15146827号“J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有在先注册商标,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教育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可识读出显著认读文字“JO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