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001522号“AQUAL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QUALAN 44001522

阅读:107977 2021-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奥仁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01522号“AQUA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90526号“AQUALAN”商标、第8139332号“AQUALA BEAU及图”商标、第8…

  申请人:奥仁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01522号“AQUA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90526号“AQUALAN”商标、第8139332号“AQUALA BEAU及图”商标、第8139330号“AQUALA BEAUGE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21833号“AQUAMAN”商标、国际注册第933466号“AQUATAN”商标、第16109522号“AQUAL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六状态未明确,申请人同引证商标二、三、四商谈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四共存同意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引证商标一予以部分驳回,予以初步审定清洁制剂一项商品。

  2、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

  在第3类商品上,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洗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共存同意书为复印件,鉴于引证商标四是否存在阻碍,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在第5类商品上,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洗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准使用的药用水溶性聚合物(化学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44001522号“AQUAL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QUALAN 440015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34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