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纽线创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90864号《关于第37716674号“LOST迷密失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08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第14288620号“LOST 迷失”因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被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为1718期,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