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乔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29694号《关于第19008941号“合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再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在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已经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虽无不妥,但基于影响诉争商标注册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审查。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申请人主动放弃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录像带发行;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书籍出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上述服务项目在驳回通知书中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翻译;摄影”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培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翻译;摄影”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翻译;摄影”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