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美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55047号“四季物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73914号“四季”商标、第42200874号“四季药房”商标、第11761645号“四季堂”商标、第39786012号“四季纹眉”商标、第36030111号“四季鱼丸”商标、第10559405号“四季厨房”商标、第41001049号“四季酒店”商标、第10326303号“四季农庄及图”商标、第39370158号“四季秀场”商标、第35897465号“四季琴行”商标、第42214798号“四季”商标、第15328723号“四季火锅Si ji huo guo”商标、第42350935号“四季漫行”商标、第38007967号“肆季超市”商标、第41086344号“四季酱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四、七、九、十一、十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十四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八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8月27日第1709号《商标公告》上,故上述引证商标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四季物业”整体与引证商标六、十、十二、十五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十二、十五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职业介绍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拍卖;职业介绍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