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17347号“京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11694号“京喜J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645352号“惊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05500号“鲸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文化以及经营特点而设计,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同申请人建立起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网络媒体对“京喜”福利平台的报道;部分网络媒体及视频网站对“京喜”社交电商平台的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章(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印章(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