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056611号“步昇音乐 PUSH SO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步昇音乐 PUSH SOUND 45056611

阅读:8998 2021-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WEA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56611号“步昇音乐 PUSH SO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0874号“步步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07400号“PUSH…

  申请人:WEA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56611号“步昇音乐 PUSH SOU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0874号“步步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07400号“PU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44892号“步升Bu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和华纳音乐集团的介绍、百度搜索结果以及相关媒体报道、第40392465号“步昇音乐 PUSH SO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主要认读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描图纸;纸制餐桌用布;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硬纸管;订书机;印章(印);文具用胶带;绘画仪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写工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书写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描图纸;纸制餐桌用布;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硬纸管;订书机;印章(印);文具用胶带;绘画仪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

本文《关于第45056611号“步昇音乐 PUSH SOU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步昇音乐 PUSH SOUND 450566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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