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望子成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48799号“风暴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05891号“暴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07767号“风暴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73012号“风暴助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09054号“风暴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54567A号“暴风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757735号“暴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185236号“风暴语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327591号“风暴电音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154567号“暴风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325361号“风暴 格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420060号“新风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5327645号“风暴电音节STO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6359774号“暴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5327772号“风暴电音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的注册人已被注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含有“风”、“暴”二字的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十注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部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此外,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十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十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