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36570号“瑞莱智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瑞莱智慧 35736570

阅读:45622 2021-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瑞莱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磊垚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灯成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4日对第35736570号“瑞莱智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然人,经查询,其名下有100余件商标,明显超出个体工商户经营上对商标的需求,缺乏真实的…

  申请人:北京瑞莱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磊垚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灯成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4日对第35736570号“瑞莱智慧”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然人,经查询,其名下有100余件商标,明显超出个体工商户经营上对商标的需求,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瑞莱智慧”的恶意抢注,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申请的诸多商标中,有较多是对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具有欺骗性和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2.商标转让网站截图;

  3.申请人荣誉证明;

  4.申请人相关报道;

  5.被申请人部分商标与知名商标对比。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104件商标,其中包括 “智悦客”、“易考兔”、“省省客”等商标。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智悦客”、“易考兔”、“省省客”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应用软件名称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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