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3730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25437308

阅读:197013 2021-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优十二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荣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8日对第254373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141328号“国筝御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

  申请人:江苏优十二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企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荣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8日对第254373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141328号“国筝御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图形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扰乱市场秩序及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信息;

  2—3、“中国古筝网”网站内容;

  4—6、“翰雅杯”邀请赛、“百家筝坛”古筝艺术节、“国筝大会”的活动照片、相关物料及新闻报道;

  7、改编曲目活动报道及相关资料;

  8、申请人app上架、下载量、app内容等资料;

  9、申请人官方微博部分内容截图;

  10、申请人在优酷、腾讯等视频平台部分视频截图;

  11、被申请人工商信息;

  12、北京国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关联企业证明;

  13、共同举办协议;

  14、引证商标注册人工商信息、营业执照、申请人关联公司与引证商标注册人联合运营“中国古筝网”及logo的协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5类“筝”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扬州市良匠古筝制作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扬州市百联古筝制作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商标申请注册日、初审公告日、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和北京国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均由曹国珍及薛静玲二人出资成立并共同经营,两公司系关联公司。北京国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品牌联合运营协议,约定互相帮助、共同宣传、共同推动双方品牌。

  4、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乐器及配件生产、销售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和14、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申请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钢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两商标各自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与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为经过一定艺术化设计的古筝图形,该美术作品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将该图形作为商标进行了使用,而不能证明著作权的归属。申请人未提交有关该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北京国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创立中国古筝网,并将经过一定艺术化设计的古筝图形作为商标使用在该网站中,网站内容涵盖与古筝有关的知识、产品信息、曲目、考试、培训、赛事活动等,中国古筝网还主办了筝曲音乐会、 “翰雅杯”古筝艺术邀请赛等,并将活动视频上传至优酷等视频网站以供欣赏,可以证明其古筝图形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和北京国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均由曹国珍及薛静玲二人出资成立并共同经营,两公司系关联公司,故申请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争议商标图形与上述古筝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完全相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上述古筝图形商标理应知晓,攀附该商标知名度的恶意较为明显。被申请人在“筝”等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古筝图形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

本文《关于第2543730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254373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19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