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泰平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盛允录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18738号《关于第11649166号“小绿芽 XIAOLUY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5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诉争商标转让说明及证明、商标注册证仅能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及转让情况,提交的商标授权授权书仅能证明诉争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均无法体现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提交的经营情况说明、淘宝店铺商品销售详情及销售记录截图均为自制证据,未经公证,证明力较弱。上述销售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提交的快递单未显示诉争商标及其核定使用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盆(碗)、饮用器皿”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