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84002号“维美团 Weimeit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维美团 Weimeituan及图 40484002

阅读:148290 2021-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维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广东维美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3日对第40484002号“维美团 Weimeit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22887…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维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广东维美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3日对第40484002号“维美团 Weimeit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228873号“美团”商标、第9024717号“美团”商标、第16583730号“美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具有恶意,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美团网网站页面、创始人王兴所获荣誉;2、相关媒体报道;3、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4、美团服务销售资料;5、《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市场数据监测报告;6、纳税证明、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行业排名;7、中国互联网协会推荐信;8、申请人微博页面;9、相关宣传资料;10、申请人及美团品牌所获荣誉;11、被申请人企业工商信息、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东维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4月0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在本案审理期间,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10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维美团”,其分别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美团”,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

本文《关于第40484002号“维美团 Weimeit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维美团 Weimeituan及图 404840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1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