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育苗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3日对第25424507号“上好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43989号“上好佳”商标、第1343990号“上好佳”商标、第1411660号“上好佳”商标、第3833576号“上好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30类的“上好佳”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将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三、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四、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构成,且易使公众对商品内容、主要原料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部分复印件):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上好佳”产品销售资料;3、申请人审计报告;4、宣传推广资料;5、申请人所获荣誉;6、上海市食品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7、部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8、“上好佳”商标认定驰名的裁定、其他案件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9、被申请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信息、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07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糕点;饺子;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调味粉、春卷、谷类制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上好茗”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上好佳”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蜂蜜、糕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