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今大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伊若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3日对第41243025号“贵宾乌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260798号“乌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多次进行复制摹仿,其具有明显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品牌、创始人介绍;2、宣传手册;3、店铺专柜照片、网络店铺截图;4、网店粉丝数量截图:5、相关媒体报道;6、品牌推广许可协议及发票;7、经销合同及发票;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5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贵宾乌丫”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乌丫”,且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服装、帽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