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意格图腾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34296号《关于第39429953号“EGtote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46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7241422号商标(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已被撤销,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2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