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华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34209号《关于第39353092号“HC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44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4774889号商标(引证商标)在液压泵商品上已被撤销,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液压泵”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2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在“液压泵”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