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凯莉妍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热屿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50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481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设计的图形,并非文字“喜”字,不属于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对汉字“喜”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咖啡;饼干;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