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047514号“松谷屋就是日式饼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松谷屋就是日式饼干 45047514

阅读:96793 2021-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美代食品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松谷屋食品(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47514号“松谷屋就是日式饼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是原申请人旗下的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

  申请人:安徽美代食品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松谷屋食品(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47514号“松谷屋就是日式饼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是原申请人旗下的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符合法律规定。且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情况、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经核准,申请商标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松谷屋就是日式饼干”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饼干”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原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5日

本文《关于第45047514号“松谷屋就是日式饼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松谷屋就是日式饼干 450475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108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