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10022号“拉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76100号“拉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且引证商标一经诉讼程序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69855号“拉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30076号“拉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诉讼程序;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牙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由中文“拉瓦”构成,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5日